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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壤新標二次征求意見 檢測指標又增加

          近日,環保部發布《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1995)修訂二次征求意見稿。與初次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此次稿件仍是將《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分拆為《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指導值》。但標準內容有了一定的調整。《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繼上次增加10項選測項目外,又增加一項檢測項目——鉬,此次征求意見稿含9項必測項目和12項選測項目,同時農用地土壤分類也做了一定調整。《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指導值》檢測標準取消了基本項目和其他項目的分類,檢測指標增至121項。

          2015年1月14日,現行《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1995)的修訂草案《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與《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指導值》已完成征求意見稿。

          《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是對現行《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直接修改,適用于農田、果園、茶園、牧草地等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價與管理。修訂草案刪除了現行標準中“一刀切”規定的自然背景值(一級標準值)和高背景值(三級標準值),按照土壤pH條件將原標準規定的鎘(Cd)限值由0.3mg/kg和0.6mg/kg兩檔細化為0.3mg/kg、0.4mg/kg、0.5mg/kg和0.6mg/kg四檔,收嚴了鉛、六六六、滴滴涕三項污染物限值,增加了總錳、總鈷等10項污染物選測項目,更新了監測規范。按照新《環境保護法》第15條、第26條、第28條和第32條等關于制定、實施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實施《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責任主體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標準草案據此提出了實施和監督要求。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指導值》規定的118種土壤污染物的風險篩選指導值,依據《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2014)確定,適用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的篩查和風險評估的啟動。該標準是對HJ 25系列標準的補充、完善,主要針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問題復雜多樣、個體差異性大、不適合統一制定環境質量標準的特點,圍繞落實《環境保護法》第32條,為建立和完善土壤環境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提供配套技術規范。實施HJ 25系列標準的責任主體是各類建設用地的土壤環保責任人,包括工業企業、地產業主等單位或個人,相關地方政府應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于責任人無法確定或責任人無力負責的建設用地,必要時由相關地方政府代為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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