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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分年限規定了鍋爐煙氣中煙塵、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除煤粉發電鍋爐和單臺出力大于45.5MW(65t/h)沸騰、燃油、燃氣發電鍋爐以外的各種容量和用途的燃燒、燃油和燃氣鍋爐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鋸末、稻殼、樹皮等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執行。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

          GB 3095-1996

          GB 5468-91

          GB/T 16157-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3 定義

          3.1 標準狀態

          鍋爐煙氣在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干煙氣中的數值。

          3.2 煙塵初始排放濃度

          指自鍋爐煙氣出口處或進入凈化裝置前的煙塵排放濃度。

          3.3 煙塵排放濃度

          指鍋爐煙氣經凈化裝置后的煙塵排放濃度。未安裝凈化裝置的鍋爐,煙塵初始排放濃度即為鍋爐煙塵排放濃度。

          3.4 自然通風鍋爐

          自然通風是利用煙囪內、外溫度不同所產生的壓力差,將空氣吸入爐膛參與燃燒,把燃燒產物排向大氣的一種通風方式。這種采用自然通風方式不采用鼓、引風機機械通風的鍋爐,稱之為自然通風鍋爐。

          3.5 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狀態的煤為基準,測定的灰分含量,亦稱“應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 過量空氣系數

          燃料燃燒時實際空氣消耗量與理論空氣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 技術內容

          4.1 適用區域劃分類別

          本標準中的一類區和二、三類區系指GB3095-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所規定的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的分類區域。

          本標準中的“兩控區”系指《國務院關于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有關問題的批復》中所劃定的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的范圍。

          4.2 年限劃分

          本標準按鍋爐建成使用年限分為兩個階段,執行不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Ⅰ時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鍋爐;

          Ⅱ時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鍋爐(含在Ⅰ時段立項未建成或未運行使用的鍋爐和建成使用鍋爐中需要擴建、改造的鍋爐)。

          4.3 鍋爐煙塵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限值,按表1的時段規定執行。

          5 監測

          5.1 監測鍋爐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的采樣方法應按GB5468和GB/T16157規定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規定執行。(在國家頒布相應標準前,暫時采用《空氣與廢氣監測分析方法》——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

          5.2 實測的鍋爐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應按表5中規定的過量空氣系數α進行折算。

          6 標準實施

          6.1 位于兩控區內的鍋爐,二氧化硫排放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執行所在控制區規定的總量控制標準。

          6.2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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