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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監測,要理順監管責任

          治道變革

          污染的監測,首先不是政府的責任,而是污染者自己的責任。政府和社會,是強化污染者監測的力量,而不是替代污染者監測的責任承擔者。

          日前,環境保護部開展環評和監測工作創新大討論。新任環保部長陳吉寧指出,推進環境監測改革要抓好思想工作,其中首要任務是確保環境監測數據真實。

          環保數據的真實性,可以從很多方面來判斷。首先是技術性判斷,也就是所采集到的數據,是否真實。這一點,全國目前已經建立的監測站、監測人員、監測儀器設備等,基本滿足環境監測的要求。

          其次是治理結構的判斷。目前,很多專家,包括官員都認為,只要政府加大對監測市場的有效監管,只要提升環境監測整體能力,只要各個部門間環境監測網絡規劃布局統一,不存在重復設置、重復建設,甚至是數據造假的問題,都能夠得到迎刃而解。

          這樣的想法看起來很美好,但在治理結構上很難得到解決。因為在這里,一級一級的政府,一個個的部門,不得不建立條塊分割的體系。在這個單中心的治理結構內,大家都在理念上追求一體化,但越是追求一體化,越需要依賴他們信不過的部門,而各級政府之間、部門之間為了信任競爭,還需要相互封鎖信息,從而越發導致信息的碎片化問題。

          因此,技術層次的問題要在技術層面得到解決,治理層面的問題要通過治理層面來解決。治理層面,要把核心的責任主體放到責任者身上。污染的監測,首先不是政府的責任,而是污染者自己的責任。政府和社會,是強化污染者監測的力量,而不是替代污染者監測的責任承擔者。其次,污染監測的管理和監督責任,首先是污染者自己,然后是技術力量。

          再者,被污染者也有權利介入監測,監測并不是污染者獨家壟斷的。而被污染者本身也需要有一個強大的社會治理結構,尤其是政府行政結構和司法結構的支撐,確保監測之后被污染者的索償權能夠得到保障。

          從政府角度來說,僅僅為監測而建設監測體系,意義不大,而且會陷入打擊數據造假的陷阱里。政府是公共部門,要承擔的是環境的公共責任,也就是說,要確保整體的環境質量,但同時還要確保公民的環境的權利和責任,讓施加污染者真正承擔責任,讓受害者真正得到保護。

          與此同時,政府要分清楚區域性的政府,還是實體性的政府。區域性政府一般掌管區域性的事務,實體性政府可以直接面向企業和公民,直接面向社會,可以掌管本地公共事務。至于部門之間的關系,至于第三方機制等,都是實體性政府的內在事務。區域性政府要實體性地掌管區域性公共事務,把本地性事務交給實體性政府去直接處理。如果區域性政府通過條塊分割的部門體系把區域性事務交給本地實體性政府,又通過條塊整合把本地性事務收到中央來管轄,就在治理結構上制造了條塊分割的問題,從而越努力,相關的問題越復雜。

          毛壽龍(中國人民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執行院長)

          本文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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