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建設項目環保設施試運行流程
東莞市建設項目環保設施試運行所以資料和辦理流程:
一、內容
按國家頒發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的要求,對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向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提出試生產申請。
二、所需資料
1、 《東莞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試運行申請表》;
2、 《東莞市建設項目竣工(環保設施)申請試生產(運行)企業環保執行情況自查表》;
3、 已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或報告表)復印件;
4、 環境保護設施設計圖紙及其設計說明書原件(要求加蓋有設計資質的單位公章和設計專用章,圖紙審核人必須親筆簽名);
5、 方案備案意見;
6、 環境保護設施承建合同書復印件;
7、 企業營業執照正本復印件。
三、申請試運行辦理程序
1、建設單位必須在進行主體工程建設前,委托持有國家、省《環境工程專項設計資質證書》并在本局登記備案的治理設計單位,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環境影響審批意見的要求,對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設計。方案經技術評估后,應到我局進行備案。
2、建設單位應在環境保護設施建成,主體工程竣工投入試生產或環保設施試運行前,向市環保局申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治理設施竣工試運行檢查。
3、建設單位向市環保局申請試運行檢查并提交所需資料后,市環保局監督科審核申請資料,并對申請項目進行試運行現場檢查。
4、對環境保護治理設施竣工試運行檢查后,出具書面批復,退還方案等有關資料,由監測部門進行竣工驗收監測。
設施試運轉期間,如發現有偷排或其他不正當排放的行為,此前驗收監測采樣分析數據作廢,建設單位須重新向本局申請試運轉,重新進行驗收監測。
四、注意事項
屬于驗收核準的項目,經環保審批同意配套發電機或允許排放車間廢氣,經煙管道集中排放的項目,以及企業員工人數超過200人的飯堂油(火)煙(或房地產已入住的項目)須申請建設項目試運行,申請所需資料按上述第二條的1、2、3、7點的資料提交。
五、受理時限
在受理之日起30天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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