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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流程

          東莞市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所需資料和辦理流程:

          一、 內容

          按國家頒發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的要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結果,并通過現場檢查等手段,考核該建設項目是否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活動。

          二、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需提交下列材料:

          1、 《東莞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申請表》;

          2、 已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或報告表)復印件;

          3、 環境保護設施設計圖紙及其設計說明書原件(要求加蓋有設計資質的單位公章和設計專用章,圖紙審核人必須親筆簽名);

          4、 方案備案意見、試運行批復意見;

          5、 環境保護設施承建合同書復印件;

          6、 監測部門出具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監測報告復印件;

          7、 企業營業執照正本復印件;

          8、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報告書項目)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報告表項目)一式四份,加蓋分局意見及公章。

          三、驗收程序

          1、 建設單位應在主體工程及環境保護設施建成,并經市環保局同意試運行后,由市監測部門進行驗收監測;

          2、項目驗收監測結果合格者,由建設單位向市環保局提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并提交上述所需資料。

          3、竣工驗收工作由市環保局監督管理科主持,組織監理所、監測站等和項目所在地的環保分局等部門進行現場竣工驗收。

          4、對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者,發給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表)》;對不合格者,出具不合格意見并責令整改,重新向本局申請驗收。

          四、受理時限

          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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